关于印发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在党政机关

和事业单位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

工作的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
 

区有关单位:

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(中办发200918号)和广东省纪委、监察厅、财政厅、审计厅《关于印发<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粤纪发〔200916号),我们制定了《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抓好工作落实。

 

 

 

 

中共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纪(工)委     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监局

 

 

 

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局     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审计局

 

 

2009527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

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

 

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(中办发200918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和广东省纪委、监察厅、财政厅、审计厅《关于印发<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粤纪发〔200916号)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就我区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。

一、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

(一)专项治理范围

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,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。

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。

事业单位是指按照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(修正)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1号)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批转<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中央编办发〔200515号)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。

(二)专项治理内容

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,均纳入治理范围。重点2007年以来各项“小金库”资金的收支数额,以及2006年底“小金库”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。对设立“小金库”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,应追溯到以前年度。

“小金库”主要表现形式包括:

1.违规收费、罚款及摊派设立“小金库”;

2.用资产处置、出租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;

3.以会议费、劳务费、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
4.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“小金库”;

5.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
6.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

7.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
二、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

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《方案》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,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(一)自查自纠(531612

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,要按照方案要求,抓紧制定工作措施,认真组织自查,自查面必须达100%,做到不走过场、全面覆盖。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,必须自觉纠正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,各单位撰

写自查自纠总结报告,并填报《单位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》(见附件2)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《单位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》并签名,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。有关自查材料务必在612送交区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(三)重点检查(71930

在自查自纠基础上,区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。

重点检查对象:

1.执收、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;

2.教育、卫生、交通、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;

3.宾馆、培训中心、招待所、出版社、报社、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;

4.以前检查发现存在“小金库”的部门和单位;

5.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;

6.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、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。

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、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、加强银行账户监管,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,也要与财政监管、审计监督、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,整体推进,综合实施。

(三)整改落实(101011月底)

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,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、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。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,完善制度,深化改革,强化源头治理,建立和完善防治“小金库”的长效机制。

三、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

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“小金库”,要严格按照“依法处理,宽严相济”的原则进行处理。

(一)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鼓励自查,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。凡自查认真、纠正及时的,对责任单位可从轻、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,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。对自查出的“小金库”,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,依法进行财务、税务等相关处理,属于截留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。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,视同自查。

(二)对被查发现的“小金库”,除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、税务等相关处理外,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,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

对设立“小金库”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,依照《设立“小金库”违纪行为适用<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、《设立“小金库”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,严肃追究责任。

(三)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,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,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;对问题严重的,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(四)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、压案不查、对抗检查、拒不纠正、销毁证据、突击花钱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或重点检查中发现“小金库”数额巨大、情节严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(五)《意见》下发后再设立“小金库”的,对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,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,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。

(六)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
四、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

(一)做好宣传发动

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,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。各部门、各单位必须深入学习领会《意见》和全国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。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、政策宣传工作,充分利用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,及时公布举报电话、举报信箱和保障奖励措施,及时查处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。

(二)加强组织领导

参照中央和省的做法,区成立由区纪委、区监察局、区财政局、区审计局牵头的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领导小组,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、区委宣传部、区公安分局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,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,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,负责“小金库”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(见附件1)联系人郑婷。

(三)落实举报制度

设立“小金库”举报电话(82113158)、举报信箱(管委会大楼东座507室)和举报电子信箱(czjcjc@getdd.gov.cn),受理群众举报。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,做到件件有交待、事事有着落。对拒不自查整改和纠正“小金库”,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,坚决依法依纪予以查处,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。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,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,鼓励群众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“小金库”资金、税款和罚款的金额,给予3%-5%的奖励,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,由同级财政负担。

 

附件:1、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治理“小金库”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

      2、单位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报告情况表

      3、填表说明

 

 

 

 

2009527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专项治理  小金库  实施方案  通知

中共广州开发区纪工委办公室

2009527印发

中共广州市萝岗区纪委办公室

校对人:徐国强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共印100份)

 

  

 

 

 

 

单位“小金库”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.xls